一、事项名称:征用、占用林地审批
二、事项类型:许可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
(三)《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1999年第19号)第十七条。
四、办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所需材料:
(一)用地单位征占用林地的申请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书或批准文件(发改委立项批文)。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包括规划意见书及图纸)
(四)用地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
(五)拟征占用林地的林权证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村、镇、区三级签字盖章有效)。
(六)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七)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的项目征占用林地,要提供由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做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文件。
(八)征占用林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协议书。
(九)提交乡镇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恢复森林植被的方案及措施。
(十)土地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函
(十一)如占用国家级、省(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相应级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
(十二)如涉及绿化隔离地区的,要有绿化隔离地区总指挥部同意项目建设意见。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六、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勘查初审(10个工作日)→主管局长审核(2个工作日)→区政府审定(3个工作日)→告知上报
七、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本许可由市局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每平方米最高20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02]2673号)}。
九、窗口电话:69687553
十、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33号
十一、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69692961、696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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